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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星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02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9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并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以公告形式发
出《关于增加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
室召开。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 14 时 30 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上午 9:15 至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
黄辽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3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48,303,48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7202%,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6,989,58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6156%;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3,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046%。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24 名,代表公司股份 78,769,46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6.269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 2 人,代表公
司股份 77,455,5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164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13,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046%。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项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对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事项进行延期的议案》
    赞成股份 347,034,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6357%;反对股份
1,269,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3643%;弃权股份 0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77,50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8.3890%;反对股份 1,2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6110%;弃权股份 0 股。
    (二)审议《关于对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的议案》
    赞成股份 347,034,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6357%;反对股份
1,269,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3643%;弃权股份 0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77,50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8.3890%;反对股份 1,2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6110%;弃权股份 0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