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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科技: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4-27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
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合规。鉴于
目前公司二级市场股价未反映公司实际价值,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
护广大股东利益,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出发,在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
稳健的基础上,实施本次回购方案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
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提升,并提高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凝聚力,增强企业竞争
力,具备必要性。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足,经营业绩稳健,使用自有资
金或自筹资金实施本次回购方案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
能力,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股权
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
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郭志宏             杨晓勇             张建胜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