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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星科技:公司关于营业外收入变动的公告2023-05-26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5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外收入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星科技”)收
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豫 01 民终 7234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与扬州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
尚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扬州尚德将其持有的股权以人民币 5,200 万元转
让给恒星科技。后扬州尚德被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荣
德”)吸收合并,扬州荣德与常州顺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顺风”)
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股权转让款转让给常州顺风。常州顺风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起诉公司,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恒星科技支付人民币 5,200 万元及利
息。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作出(2022)豫 0181 民初 67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州顺风的诉讼请求;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作出(2022)豫 0181 民初 675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扬州荣德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常州顺风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
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
行了审理。因上诉人常州顺风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
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作出(2023)豫 01 民终 723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州顺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
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巩义市人民法院证明书:本院作出的(2022)豫
0181 民初 6754 号原告常州顺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第三人河南恒成通科技有限公司、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已于 2023 年 05 月 24 日生效。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上述裁定,公司将上述款项由负债转入
营业外收入,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总额 5,200 万元,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审
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2)豫 0181 民初 6754 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2)豫 0181 民初 675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 01 民终 7234 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2)豫 0181 民初 6754 号证明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