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1-13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
就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子公司融资事项的议案》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杭州康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益德房产”)以其持有的
杭州益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光房产”)的 51%股权质押给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益光房产以名下余政储出(2018)
15 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诚信托系本次交易的必要条件。
2.康益德房产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0%股权。公
司与阳光城集团为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项目公司增强资
金配套能力,提高项目运作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3. 康益德房产为阳光城集团提供反担保系阳光城集团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之合法权利。
4.本次担保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合作方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形。
4.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以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和控股
子公司的反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我们认为本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将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事项和控股子公司的反担保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姚铮、何美云、张淼洪
201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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