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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月)2019-01-2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0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配置专

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的专职

人员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的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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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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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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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除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以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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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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