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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集团: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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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3:30 在杭州市平海路 8 号公司 508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给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
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95,6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611%;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网络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66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239%。
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463,4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850%。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9 年 4 月 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3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杭州广宇久熙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杭州广宇久熙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意18,396,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77%;反对66,9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0.3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
表决权股份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7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9.6250%;反对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劳正中   许洲波
                                                     201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