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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12-16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
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投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9 修
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跟投计划的实际情况,修订《跟投管理
办法》,有利于跟投计划的规范性实施。通过建立管理办法,有效提高了跟投计
划的实施效率。上市公司不得对参与主体提供借款、担保以及融资便利,未侵害
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激发团
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提高公司项目管控水平。本次修订公司《跟投管理办
法》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投管理办法》。
    二、关于制定《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伙伴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2019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制定公司《事业
伙伴计划管理办法》,有利于事业伙伴计划的规范性实施。通过建立管理办法,
有效提高了事业伙伴计划的实施效率。上市公司不得对参与主体提供借款、担保
以及融资便利,未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事业伙伴计划按照占子公司
的股权比例在该子公司分配利润或承担亏损,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可以激发事
业伙伴的积极性,有效提高公司项目管控水平。本次制定公司《事业伙伴管理办
法》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我们同意制定《《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伙伴计划管理办法》。
    三、《关于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因业务规模扩大,根据经营需要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以规避经
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以期现匹配为原则,在场内市场开展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不进行投机套利交易。
    公司针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
和风险测算系统,设立了期货决策委员会、留存风险备用金、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明确风险处理程序及相关惩罚措施等。开展套保业务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其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公司子公司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开展套保业务,严格控制套保业务的资金规
模,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不进行投机套利交易,风险可控,有利于
降低子公司商品贸易经营的风险,提高其抵御市场波动的能力。
    综上,我们认为本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开展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
    四、《关于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贸易类子公司(以下简称“业
务公司”)存在向国外采销商品原材料的需求。当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
损益将对业务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影响,为减少汇兑损益大幅波动对利润
的影响,业务公司计划与符合资质的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是公司实际经营所需,具有
必要性。
    2、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对开展此业务
的审批权限、操作原则、实施流程、责任部门与人员、信息披露等作出了明确规
定,有利于降低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明确规范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公司采取的
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
    3、公司董事会授权业务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开展总额不超过 3500 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其他币种按业务发生日汇率折
算),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批
远期结售汇业务,选择合作银行并办理此业务所需的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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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我们认为本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业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
汇业务。




                                          独立董事:何美云、张淼洪、刘南
                                                     202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