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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12-16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
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
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
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
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要求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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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七条至十一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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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
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年度经营业绩
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及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深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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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交所
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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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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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须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
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或者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
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
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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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的;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
其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的,应当在首次出
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增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
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按照深交所
的相关规则和要求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
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
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
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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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经公司权力机构审议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披露。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必要时,报
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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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权力机构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报至深交所,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进展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
(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
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并及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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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
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
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产生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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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公司董
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节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董事会办公室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五十三条 有关公司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 情 人 备 案 管理 工 作的 具体要
求参 见《广 宇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内幕信 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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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来电来访的接待一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董事会秘书
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网站、内部刊物等各种非正式公告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
研、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来访者对公司进行调研之前,须以个人或以其
公司(研究院)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公司须要求来访者提供书面的调研提纲,
然后根据调研提纲准备书面回复,并指派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同时简要记录现场调研过程中
谈及的超出提纲的内容和相关重要数据。书面回复和会谈纪要需经董事会秘书和
来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
或媒体采访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全程参加
调研过程。
    来访者进行摄像、录音以及向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采访应当经
过公司批准,未经过公司批准的,公司有权禁止来访者摄像、录音及采访。
    来访者基于现场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与本公司直接沟通后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应当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相关文件至少两个工作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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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会本公司。
   本公司在与来访者直接沟通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应当向深交所报备有关情
况,说明双方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及职务、时间、地点、沟通内容、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季度内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调研和采访的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送浙江证监局备案,并
在季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下属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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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
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年度报告的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
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的披露更正、
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
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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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体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浙江证监局和深
交所备案。
   第七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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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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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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