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上午 10:30 在杭州市平海路 8 号公司 508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给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 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8,622,1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15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74,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813%。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53,896,4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7970%。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2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6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王轶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江利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胡巍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4、关于选举邵少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5、关于选举华欣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6、关于选举徐晓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贾生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姚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王小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白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胡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关于选举王轶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2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27%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704股;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1.02、审议《关于选举江利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2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704股;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1.03、审议《关于选举胡巍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2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704股;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1.04、审议《关于选举邵少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2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048,704股;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1.05、审议《关于选举华欣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4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704股;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1.06、审议《关于选举徐晓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2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704股;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2、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关于选举贾生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4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068,704股;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2.02、审议《关于选举姚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4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704股;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2.03、审议《关于选举王小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4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704股;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3、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审议《关于选举白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4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068,704股;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3.02、审议《关于选举胡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4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704股;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许洲波 2022 年 11 月 8 日 上 海 杭 州北京深圳苏州南 京重 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 门天 津济南合肥郑州福 州南 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 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