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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集团:06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2022-11-26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配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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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的专职

人员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的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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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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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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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除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以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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