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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集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12-13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就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在 2023 年度继续为购房客户的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
担保事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销售的商业惯例,是商业银行向公司商品房承
购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必要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保
证担保的风险是可控的,我们认为本担保事项是合理的,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继续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为提升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在保证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使用最高额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
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
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等,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及衍生
品交易。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以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
风险为目的,以期现匹配为原则,在场内市场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进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行投机套利交易。
    公司针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
度和风险测算系统,设立了期货决策委员会、留存风险备用金、规范业务操作流
程、明确风险处理程序及相关惩罚措施等。开展套保业务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其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公司子公司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开展套保业务,严格控制套保业务的资金
规模,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不进行投机套利交易,风险可控,有利
于降低子公司商品贸易经营的风险,提高其抵御市场波动的能力。
    综上,我们认为本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开展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四、关于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1、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贸易类子公司(以下简称“业务公司”)存在向国
外采销商品原材料的需求。当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业务公司
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影响,为减少汇兑损益大幅波动对利润的影响,业务公司
计划与符合资质的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是公司实际经营所需,具有
必要性。
    2、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对开展此业务
的审批权限、操作原则、实施流程、责任部门与人员、信息披露等作出了明确规
定,有利于降低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明确规范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公司采取的
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
    3、公司董事会授权业务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开展总额不超过 7000 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其他币种按业务发生日汇率折
算),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批
远期结售汇业务,选择合作银行并办理此业务所需的各项手续。
    对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我们认为本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业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
汇业务。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贾生华、姚铮、王小毅
                                     202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