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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网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3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
 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严格按本制度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
公司股票行为,按照本制度实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
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公司应将本公司现任及离职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触或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在
该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该信息以自己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处分本公司股份,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购买、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处分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以下简称为“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
 所申报, 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

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
的,应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违规所
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 计
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登记结算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
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情形在年内新增本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 增持股份


    第二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
未达到50% 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
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本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
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 )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相关增持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
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在增持股份
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
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
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
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
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
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 具体 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
明原因 (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
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本公司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
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本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
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在本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帐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对每个帐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
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
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备案,给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
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