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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实益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及信息披露
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
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或授权,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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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一)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
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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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人员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及所处阶段、知悉的地点及方式、知
悉的时间等。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筹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
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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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
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与登
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实需
要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进行核实并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
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罚决定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
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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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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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员姓名     号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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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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