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络电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18-11-01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收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购本公司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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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债券;
动。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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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项至第(三)项之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收购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3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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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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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的。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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