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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络电子: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2-2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19 年 2 月 28 日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涛、吴玎                  保荐机构编号:Z10050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宏

联系人                               张涛、吴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22




                                      -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138

注册资本                      812,037,354 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富苑工业区顺络观澜工业园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富苑工业区顺络观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袁金钰

实际控制人                    无

联系人                        徐祖华

联系电话                      0755-2983258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8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络电子”、
“发行人”、“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
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
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        项                                     说    明

                                           2017 年 8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拟使用不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超过 45,000 万元人民币(含 4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40.40%,使用

                                           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017 年 8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金
                                           项目的自筹资金 37,254.64 万元。

                                           2017 年 10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将本次
       精细陶瓷产品产业化项目延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精细陶瓷产品产业化项目延期至 2018

                                           年 10 月。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变更精细陶瓷产品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地点                      体及实施地点暨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募

                                           集资金项目“精细陶瓷产品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由顺



                                            -3-
                                           络电子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信柏结构陶瓷股份有

                                           限公司,项目原实施地点相应由深圳龙华新区观澜大富

                                           苑工业区变更为东莞塘厦顺络工业园

                                           2018 年 1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信柏陶瓷拟使用“精细

                                           陶瓷产品产业化项目”不超过 6,000 万元(含 6,000 万元)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流动资金,占募集资

                                           金净额的 5.39%,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

                                           2018 年 2 月 8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   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

             银行理财产品                  (含人民币 30,000 万元),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

                                           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人民币 6,000 万元))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2018 年 7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30,000 万元(含 3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26.93%,使用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018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

       微波器件产业化募投项目延期          项目投资进度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微波器件产业化

                                           项目的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完成时间由 2017 年 10 月调

                                           整为 2019 年 10 月。

                                           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          对象限售期已满十二个月,2018 年 8 月 29 日,解除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2019 年 1 月 9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4-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 26,000 万元(含 26,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23.34%,使用

                                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5-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顺络电子的持续督导期结束,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要求发行人按照
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