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比例达1%暨增持股票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2019-01-30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5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比例达 1%
暨增持股票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截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 “东华科技”)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的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
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增持计划业已实施完毕。
2019 年 1 月 29 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关于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通知》。截
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化三院及一致行动人吴光美董事长已增持本公司
股份计 4460400 股,增持比例达到 1%,并已实施完毕相关增持计划。
2018 年 2 月 6 日,公司通过《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
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东华科技 2018-009 号),计划
自 2018 年 2 月 6 日起十二个月内(2018 年 2 月 6 日至 2019 年 2 月 5
日),化三院及一致行动人吴光美董事长计划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比
例为本公司总股本 1-2%,即不低于 4460345 股,不超过 8920691 股。
截至本公告之日,化三院及一致行动人的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一、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增持主体:化三院、吴光美
2、增持目的:基于看好本公司未来发展和认可目前股票投资价值,
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提升投资者信心。
3、增持资金:自筹资金。
4、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集中竞价方式。
5、具体增持情况
序 增持人 增持数量 增持金额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成交均价
号 名称 (股) (元)
2018-2-1 8.71 150000 1306500.00
吴光美 集中竞价
1 2018-2-5 8.37 330000 2762100.00
合计 480000 4068600.00
2018-2-6 8.15 180900 1475149.00
2018-2-7 8.04 305800 2458688.00
2018-2-9 8.08 20000 161693.00
2018-2-14 8.23 710000 5842105.00
2018-6-21 7.38 66000 487095.00
2018-6-25 7.38 41600 307080.52
2018-6-26 7.39 25900 191273.00
2018-7-4 7.40 54900 406297.00
2018-7-6 7.17 136900 981515.00
2018-7-11 7.36 95000 699087.66
化三院 集中竞价
2 2018-8-21 7.29 115800 844690.90
2018-8-22 7.18 110000 789578.00
2018-9-17 6.88 223000 1534374.00
2018-9-26 7.02 86000 603785.00
2018-9-27 6.98 103700 723407.00
2018-9-28 6.85 74000 506696.00
2019-1-24 6.39 184700 1179747.00
2019-1-25 6.58 365800 2405880.00
2019-1-28 6.47 1052500 6813206.00
2019-1-29 6.17 27900 172143.00
合计 3980400 28583490.08
总计 4460400 32652090.08
6、实施增持计划前后的持股变动情况
序 增持人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号 姓名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化三院 260154934 58.3262 264135334 59.2186
2 吴光美 1473950 0.3305 1953950 0.4381
合计 261628884 58.6567 266089284 59.6567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增持人可以
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4、化三院及一致行动人吴光美董事长承诺:在增持期间和增持计
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本公司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增持事项出具了专
项《法律意见书》(全文发布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的巨潮资讯网),认为: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三、备查文件
1、化三院《关于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通知》;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9]第 18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