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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科技: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拍卖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9-30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7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
                执行拍卖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9 月 29 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
科技”或“本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通辽中院”)出具的关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诉讼执行第二次拍卖的《拍卖公告》。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及裁定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
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进度款等事宜,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7 年 5 月 8 日,内蒙古高院正式立案受理。
    2018 年 5 月 22 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高院关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
乃尔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 42 号】。
    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立案受理内蒙古康乃尔上诉
案,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终 732 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对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进行判
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 732 号】,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
    鉴于内蒙古康乃尔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裁决按期向本公司支付裁决
款项,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向内蒙古高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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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强制执行内蒙古高院(2017)内民初 42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 月,
内蒙古高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
责执行。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东华科技作为总承包商,承担了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
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并签订相应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开展各项工作,
按计划稳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但自 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由于
内蒙古康乃尔的资金问题,该项目处于非正常执行状态。本着双方合作、
互相信任的态度,本公司一直维持项目施工至 2016 年 12 月底。截至 2016
年 8 月底,内蒙古康乃尔共批复工程进度款 267150.43 万元,实际支付
累计 211119.74 万元,尚有 56030.69 万元未支付。
    内蒙古康乃尔作为合同签订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全面诚
信履行合同义务。其上述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
此,2017 年 5 月本公司向内蒙古高院提起诉讼。2018 年 5 月 22 日,内
蒙古高院对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
判决书》【(2017)内民初 42 号】。具体判决如下:1、内蒙古康乃尔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华科技工程进度款 50554.94 万元及截止
2017 年 2 月 28 日的逾期利息 32431579 元,并支付自 2017 年 3 月 1 日
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
息);2、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内蒙古康乃尔出具 36962.813
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应持续到双方试车合格之后 6 个月为止;
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后生效后十日内对内蒙古康乃尔提出的质量问题
进行整改,整改至经检验合格。本诉案件受理费 3017334.50 元,由东
华科技负担 263619.90 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 2753714.60 元;反诉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东华科技负担。
    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最高人
民法院,并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
院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对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
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 732 号】,具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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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731704.90 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 年 3 月,为加快资产处置进度,促使项目尽快复工建设,本公
司向通辽中院申请对案涉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现有资产进行整
体查封、评估、拍卖、变卖,并申请由通辽中院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鉴
定机构和拍辅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2019 年 7 月,通辽中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内蒙古谂达资产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下简称“谂达评估公司”)负责内蒙古康乃尔资产拍卖的评
估工作。
    2019 年 7 月,通辽中院组织扎鲁特旗政府(案涉项目所在地政府)、
本公司、内蒙古康乃尔等单位召开协调会,确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内的
标的物为内蒙古康乃尔所拥有的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
    2019 年 12 月,谂达评估公司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
法院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
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所涉及的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
部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内谂评字【2019】19 号),即以 2019 年 10
月 28 日为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28.28 亿
元人民币。
    2020 年 8 月 3 日,通辽中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高院《民
事判决书》的执行作出裁定,并发出《拍卖通知书》及拍卖公告,拍卖
被执行人内蒙古康乃尔所有的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除流动资产以
外的全部资产。拍卖时间自 2020 年 9 月 17 日 10 时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 10 时止,该次拍卖已流拍。
    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 2017 年 5 月 9 日、2018 年 5 月 24 日、2018
年 7 月 18 日、2020 年 8 月 18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
2017-018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重大诉讼的公
告》、2018-031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
决结果的公告》、2018-037《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
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64《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
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19《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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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20-035《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
限公司诉讼执行裁定及拍卖事项的公告》等。
    三、本次拍卖情况
    2020 年 9 月 29 日,通辽中院决定对前述拍卖标的进行第二次拍卖,
并发出《拍卖公告》。具体如下:
    拍卖标的: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权人: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拍卖时间:2020 年 10 月 14 日 10 时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 10 时止
(延时除外)
    拍卖机构: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网址:https://sf.taobao.com/0475/10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定及拍卖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拍卖成交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司暂难以预计本
次拍卖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拍卖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通辽中院出具的《拍卖公告》(二拍)。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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