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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科技:关于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9-14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师中院”)
主持调解,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或“本
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疆天盈”)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2021 年 9 月 10 日,本公司收到第一师中院出具的关于本公司与新
疆天盈诉讼的《民事调解书》(【2021】兵 01 民初 8 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及裁定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作为原告,就新疆天盈拖欠本公司承建的新疆天盈阿拉尔年
产 30 万吨乙二醇(一期)建设项目的设计款、工程款事宜,向第一师
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 年 8 月 6 日,本公司收到第一师中院出具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2021】兵 01 民初 8 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5 月 ,本公司与新疆天盈签订了《新疆天盈乙二醇项目(一
期 15 万吨/年)工程设计合同》。该设计合同约定本公司提供项目的基
础工程设计、详细工程设计等服务,合同价款为 2830 万元人民币,合
同工期约为 15 个月(详见本公司发布于 2015 年 5 月 16 日《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5-018 号公告)。2016 年 1 月,本公司与新
疆天盈签订了《新疆天盈阿拉尔年产 30 万吨乙二醇(一期)建设项目


                                  1
(实施及管理承包)合同》(注:与上述设计合同属同一项目)。该承包
合同约定本公司提供项目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项目管理直到工程
中交以及后续的试车、质量保修等服务。合同为固定总价计 165800 万
元人民币,建设周期约为 22 个月(至性能考核完毕),(详见本公司发
布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6-003
号公告)。2019 年 11 月,该合同项目通过性能考核,新疆天盈取得了《性
能考核完成证书》。截至诉讼之日,新疆天盈尚拖欠本公司设计费本金
383 万元、工程款本金 40807.3277 万元。因此,本公司提起诉讼,诉讼
请 求 判 令 新 疆 天 盈 立 即支 付 工 程 款 本 金 408,073,277.2 元 及 利 息
43,275,190.53 元 ; 请 求 判 令 新 疆 天 盈 立 即 支 付 剩 余 设 计 费 本 金
3,830,000 元及违约金 648,700.93 元;请求判令本公司有权就案涉新疆
天盈阿拉尔年产 30 万吨乙二醇(一期)建设项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新疆天盈承担本公司为实现债权聘
请律师而支出的代理费用;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新疆
天盈承担(详见发布于 2021 年 8 月 7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
《关于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第一师中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新疆天盈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协
议。根据第一师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兵 01 民初 8 号),
调解协议具体如下:
    1. 本 公 司 与 新 疆 天 盈 就 涉 案 工 程 的 工 程 量 及 应 付 工 程 款
403,485,090.28 元均无异议。新疆天盈于 2021 年 9 月起每月支付不少
于 200 万元工程款,年底前累计支付工程款 800 万元;2022 年度每月支
付不少于 400 万元工程款,全年累计支付工程款 6,000 万元;2023 年度
每月支付不少于 700 万元工程款,全年累计支付工程款 10,000 万元;
2024 年度每月支付不少于 800 万元工程款,全年累计支付工程款 10,000
万元;2025 年度每月支付不少于 800 万元工程款,全年累计支付工程款
10,000 万元;2026 年 6 月 30 日前,每月支付不少于 500 万元,上半年
将全部剩余工程款结清。如新疆天盈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本公
司可一次性主张未履行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每月以最后一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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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履行还款期,年底以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
    2.本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新疆
天盈股东增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或利用银行贷款融资等方式取得
资金,新疆天盈承诺优先支付拖欠本公司的工程款,且在未还清工程款
之前,新疆天盈不得分红。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新疆天盈自愿负担。
    4.本公司、新疆天盈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 2 项,即
本公司作为被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 2 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10 万元。
    五、本次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本公司为回收工程剩余款而采取的措施。目前,经第一
师中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新疆天盈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
本公司回收该项目剩余工程款。若新疆天盈全面执行《民事调解书》
(【2021】兵 01 民初 8 号)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全额支付上述剩
余工程款,将对本公司本期、期后利润及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工程款回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第一师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兵 01 民初 8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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