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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科技:东华科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1-08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65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248.7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6%。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
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召开七届十六次董事会、七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


                                 1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详见东华科技 2019-064、2019-065、2019-066 号
公告。
    2.2019 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栏等进行了公示,并针对此次公
示设置专门的意见箱、邮箱,安排监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
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
何异议。并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详见东华科技 2019-082 号公告。
    3.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
【2019】682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见东华科
技 2019-077 号公告。
    4.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十
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详见东华科技 2019-078、2019-079、
2019-080、2019-081 号公告。
    5.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

                                 2
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详见
东华科技 2019-087、2019-088 号公告。
    6.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和第六
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详见东华
科技 2019-089、2019-090、2019-091 号公告。
    7.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0 年 1 月 22 日。详
见东华科技 2020-003 号公告。
    8.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和第六届
第二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激
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回购
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东
华科技 2020-054、2020-055、2020-058、2020-059 号公告。
    9.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宜。详见东华科技 2020-062、2020-063 号公告。
    10.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事宜已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东华科技 2021-017 号公告。
    11.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和第七届
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3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发生异动
的激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
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
见东华科技 2021-096、2021-097、2021-098 号公告。
       12. 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宜。详见东华科技 2022-002、2022-003 号公告。
       13. 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和第七届第
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
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东华科技 2022-004、2022-005 号公
告。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60 个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
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22 日,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届
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
                    解除限售条件
                                                          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4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
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
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公司具备前述条件,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
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
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
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
                                                    条件。
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
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且不低于同行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求已达标,满足解除
(2)以 2018 年业绩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    限售条件。具体见下
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    一小节)
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0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5 次,且不低于同

                                 5
   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4)2020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Δ EVA 大于零。
   注:上述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
   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
   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
   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
   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
   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6.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65 名激励对象中:
   根据公司制定的《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65 名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薪
                                                                     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
                                                                     “A 级(优秀)”,
   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标准
                                                                     当期解除限售系数为
   系数,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
                                                                     1.0;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2)无考 核结果为
     考核系     A 级(优     B 级(良     C 级(合    D 级(不合
                                                                     “B 级(良好)”“C
       数         秀)         好)         格)          格)
                                                                     级(合格)”“D 级
     标准系
                       1       0.85          0.5           0         (不合格)”的情形。
       数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标说明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 年审计报告》,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到要求,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完成
情况如下所示:
         考核指标               公司层面实现情况         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完成情况
  净资产收益率(%)                      8.87                      4.31               已完成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18.93                     -45.59              已完成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6.61                      3.98               已完成
        Δ EVA                        Δ EVA>0                      /                已完成
    注:1.上述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

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

本。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

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

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2.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建筑业”门类下的“土木工程建筑业”,上述“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为中国证监会“土木工程建筑业”下的全部 A 股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6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
     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自 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披露《2019 年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至本公告日,本次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造成了
     激励人数和激励数量的变动,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了相关手续:
            1.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鉴于激励对象张斌 1 人因
     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5.50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168 名变更 167 名,全部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1012.50 万股变更为 1007.00 万股。
            2.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鉴于原激励对象名单中有部分
     人员发生死亡或离职等异动,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2.00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167 人调整为 165 人,全部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07.00 万股变更为 995.00 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8.75 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已披露的激励
     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65 人,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8.7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6%,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   本次可解
                                           本次可解                           剩余未解
                              获授的限                限售的限制   除限售的
                                           除限售的                           除限售的
序                            制性股票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
号                               数量                 占已获授限   票数量占
                                         票数量(万                           票数量(万
                                (万股)                制性股票总   目前总股
                                             股)                               股)
                                                      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李立新        董事长       15           3.75       25%       0.0069%      11.25


                                          7
2      桑艳军      纪委书记              15              3.75           25%         0.0069%         11.25
3        叶平      副总经理              15              3.75           25%         0.0069%         11.25
                   副总经理
4     吴越峰                             15              3.75           25%         0.0069%         11.25
                   总工程师
5     朱定华       副总经理              15              3.75           25%         0.0069%         11.25
6     陈志荣       副总经理              15              3.75           25%         0.0069%         11.25
                 董事会秘书
7     张学明     财务总监、              15              3.75           25%         0.0069%         11.25
                 总法律顾问
8     吴光美       一级专务              15              3.75           25%         0.0069%         11.2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875           218.75            25%           0.40%         656.25
  务)骨干(合计 157 人)
      共计(165 人)                    995           248.75            25%           0.46%         746.25
         注: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

     卖公司股票。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认为 165 名激励对象满足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人数为 165 人,可解除限售股数为 248.75 万
     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达到要求,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
     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
     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8
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均已达
成。
       3.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解锁比例均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100%。
       4.公司本次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我
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 165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东华科技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东华
科技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之解锁事宜。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
日,东华科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取得必要的审批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指引》、
《办理指南第 9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
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9
    十、备查文件
    1.东华科技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2.东华科技七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
    3.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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