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7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计 165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87,500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562%。 2.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 流通日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召开七届十六次董事会、七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办理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 165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共计 2,487,500 股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1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详见东华科技 2019-064、2019-065、2019-066 号 公告。 2.2019 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栏等进行了公示,并针对此次公 示设置专门的意见箱、邮箱,安排监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 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 何异议。并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详见东华科技 2019-082 号公告。 3.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 【2019】682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见东华科 技 2019-077 号公告。 4.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十 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详见东华科技 2019-078、2019-079、 2019-080、2019-081 号公告。 5.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 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 2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详见 东华科技 2019-087、2019-088 号公告。 6.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和第六 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详见东华 科技 2019-089、2019-090、2019-091 号公告。 7.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0 年 1 月 22 日。详 见东华科技 2020-003 号公告。 8.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和第六届 第二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激 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回购 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东 华科技 2020-054、2020-055、2020-058、2020-059 号公告。 9.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宜。详见东华科技 2020-062、2020-063 号公告。 10.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事宜已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东华科技 2021-017 号公告。 11.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和第七届 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发生异动 的激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 3 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 见东华科技 2021-096、2021-097、2021-098 号公告。 12. 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宜。详见东华科技 2022-002、2022-003 号公告。 13.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和第七届第 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 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东华科技 2022-004、2022-005、 2022-006 号公告。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60 个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 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22 日,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届 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4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 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 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公司具备前述条件,满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 足解除限售条件。 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 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 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 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 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且不低于同行业 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以 2018 年业绩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 达标,满足解除限售条 75 分位值水平; 件。(具体见下一节) (3)2020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5 次,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4)2020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Δ EVA 大于零。 注:上述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5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 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 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 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 定)。 6.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165 名激励对象中: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薪酬 (1)165 名激励对象绩 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 效 考 核 结 果 为 “A 级 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标准系数, (优秀)”,当期解除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 限售系数为 1.0; 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2)无考核结果为“B 考核系 A 级(优 B 级(良 C 级(合 D 级(不合 级(良好)”“C 级(合 数 秀) 好) 格) 格) 格 ) ”“D 级 ( 不 合 标准系 格)”的情形。 1 0.85 0.5 0 数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标说明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 年审计报告》,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到要求,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完成 情况如下所示: 考核指标 公司层面实现情况 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完成情况 净资产收益率(%) 8.87 4.31 已完成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18.93 -45.59 已完成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6.61 3.98 已完成 ΔEVA ΔEVA>0 / 已完成 注:1.上述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 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 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2.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建筑业”门类下的“土木工程建筑业”, 上述“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为中国证监会“土木工程建筑业”下的全部 A 股上市 公司的平均业绩。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 6 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 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自 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披露《2019 年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至本公告日,限制性股票因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造成了激 励人数和激励数量的变动,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了相关手续: 1.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鉴于激励对象张斌 1 人因 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55,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168 名变更 167 名,全部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10,125,000 股变更为 10,070,000 股。 2.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鉴于原激励对象名单中有部分 人员发生死亡或离职等异动,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20,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167 人调整为 165 人,全部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070,000 股变更为 9,950,000 股,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87,500 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已披露的激励 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本次 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6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2,487,5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562%,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 本次可解 剩余未解 获授的限 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 除限售的 除限售的 序 制性股票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 号 数量 性股票数量 占已获授限 票数量占 票数量 (股) (股) 制性股票总 目前总股 (股) 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李立新 董事长 150000 37500 25.0000% 0.0069% 112500 2 桑艳军 纪委书记 150000 37500 25.0000% 0.0069% 112500 3 叶平 副总经理 150000 37500 25.0000% 0.0069% 112500 7 副总经理 4 吴越峰 150000 37500 25.0000% 0.0069% 112500 总工程师 5 朱定华 副总经理 150000 37500 25.0000% 0.0069% 112500 6 陈志荣 副总经理 150000 37500 25.0000% 0.0069% 112500 董事会秘书 7 张学明 财务总监、 150000 37500 25.0000% 0.0069% 112500 总法律顾问 8 吴光美 一级专务 150000 37500 25.0000% 0.0069% 1125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合计 157 8750000 2187500 25.0000% 0.4011% 6562500 人) 共计(165 人) 9950000 2487500 25.0000% 0.4562% 7462500 注: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 卖公司股票。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12,714,350 2.3316 -2,487,500 10,226,850 1.8754 股份 高管锁定股 2,644,350 0.4849 0 2,644,350 0.4849 股权激励限售股 10,070,000 1.8467 -2,487,500 7,582,500 1.3905 二、无限售条件 532,597,090 97.6684 2,487,500 535,084,590 98.1246 股份 三、股份总数 545,311,440 100.0000 0 545,311,440 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六、备查文件 1.东华科技第七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2.东华科技第七届第十二次监事会决议; 3.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8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