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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独立董事2021年述职报告(黄攸立)2022-04-28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攸立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2021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切实关注公司战略与投资
决策、薪酬考核、内控管理等重大事项,按时出席相关会议并审慎行使
表决权,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本人一年
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议 13 次,本人以现场方式出席 13 次,
无委托出席情况,并对会议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4
次,本人现场参加 4 次,无委托出席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力求事先了解相关情况,尤为关注由独立
董事事先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本人对相关事项积极提出建
议,独立客观判断并审慎进行表决,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 年,本人联合其他独立董事,在充分核实相关材料和客观严谨
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定期报告、高管任免、非公开发行、对外投资、
股权激励、利润分配、审计机构聘请、关联交易、资产减值计提、会计
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发表了 40 项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1 年 2 月 26 日,本人对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该计提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
情况,计提依据充分。公司该计提事项系遵循稳健的会计原则,合理规
避财务风险,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涉及利润操纵。公司该计提事项审议程序合
法,我们一致同意实施该项计提。
    (二)2021 年 3 月 8 日,本人对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转
让安徽东华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1
见
     本次公司转让保理公司股权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要求,旨在做
精做大主业、提高资产效率,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影响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同意公司转让保理公司的股权。该股权转让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
们同意该股权转让事项,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1 年 3 月 18 日,本人对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 PBAT 项目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投资建设 PBAT 项目,系在保持现有主营业务基础上,拓
展实业业务,调整业务结构,扩大经营规模,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本次公司联合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
设,可切实发挥双方优势,有效保障 PBAT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该投资
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投资建设
PBAT 项目,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工作。
     (四)2021 年 3 月 29 日,本人对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对 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的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价格公允,均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等规定。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1320 万元,即在本报告期,公司向参股公司安徽东
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8200 万元,公司就参股公司科
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融资向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3120 万元。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


                                 2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
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公司依法建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系基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
发展的合理需要,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担保风险相
对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
的情形。
    2.关于对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纳入范围全面,评价依据、认定标准和整
改措施合理,《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等保持一致,符合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
的实际需要,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
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在促进规范运作、保障战略实现等方面发挥了
重要作用。
    3.关于对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岗位、绩效、薪酬“三位一体”的模式,对董事、高级人
员进行工作考核和薪酬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公司薪
酬管理制度相符合,薪酬方案与其所在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相符合,
年度薪酬总额与公司战略目标、经营指标等实现情况相符合。年度薪酬
审议、分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关于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独立意见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一致
同意将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联董
事回避,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将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上述关联交易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有
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
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与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3
    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20 年度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
股本规模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
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在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时,事先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其决策程序及机制
与公司《章程》等规定相符合。
    6.关于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事务所是国内最早建立和最有影响力的会计事务所之一,业务
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签发的国内上市
公司审计报告数量在国内一直位居前列。立信事务所组织机构健全,内
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完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评价信息良好,具
备了作为公司审计机构的基本条件。在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立信事
务所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
地开展审计工作,公允、客观地完成了财务报告审计和各项专项审计,
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
了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的要求。在审计工作中,立信事务所切实履行了
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并能够与公司审计委员会保持着顺畅沟通。我们
同意将该续聘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
年。
    7.关于对《关于在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评估报告》
的独立意见
    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与财务公司签订的
《金融服务协议》,规范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同时公司
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可有效控制相关风险,不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
联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财务公司实施全面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
估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风险评估充分、完备,
《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将该《风险评
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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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2021 年 4 月 29 日,本人对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国家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并
要求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除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
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
之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公司对此应予以严格执行并对现行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新租赁准
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应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和
披露程序。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会计政策进行必要的
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2021 年 6 月 8 日,本人对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前认可意见。陕煤集团为公司
本次引入的战略投资者,陕煤集团在煤化工领域拥有诸多重要的战略资
源,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标准。陕煤集团可通过充分
利用其优势,整合重要战略性资源,为公司现有业务开展创造更大的竞
争优势,增强公司的实力,助力公司发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帮助公
司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将陕煤集团确定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有利于实现公司与投资者的优势互补及合作共赢,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与陕煤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
议》,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协议内容合法、
有效,合作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公司本次引入战略
投资者,并同意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及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
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
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并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化三院和战略投资者陕
煤集团,共 2 名特定对象。化三院为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前合计持有公
司 58.13%股份,为公司关联方;战略投资者陕煤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构成公司关联方。因此上述发行对象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化三院、陕煤集团签署
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系基于正常的商业原
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
及关联交易,并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2.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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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
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
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
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
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
投资计划和经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
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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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7)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的独立意见。陕煤集团为公司本次引入的战略投资者,陕煤集团在煤化
工等领域拥有诸多重要的战略资源,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战略投资者的
认定标准。陕煤集团可通过充分利用其优势,整合重要战略性资源,为
公司现有业务开展创造更大的竞争优势,增强公司的实力,助力公司发
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帮助公司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将陕煤集
团确定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实现公司与投资者的优势互补
及合作共赢,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与陕煤集团
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战略
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
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合作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化三院为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前合
计持有公司 58.13%股份,为公司关联方;战略投资者陕煤集团在本次非
公开发行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构成公司关联方。因此上述发
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与之有
关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于公司与化三院、陕煤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化三院、陕煤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基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鉴于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
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

                               8
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
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
    (11)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属
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七)2021 年 8 月 30 日,本人对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在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评估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价格公允,均已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
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等规定。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1320 万元,即在 2020 年度,公司向参股公司安徽
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8200 万元,公司就参股公司
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融资向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
保 3120 万元。上述两项对外担保目前均在保证期内。除上述担保事项
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
内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公司依法建立《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发生的担保事项系基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被担保方
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担保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2.关于对《关于在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评估报告》
的独立意见


                                9
    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与财务公司签订的
《金融服务协议》,规范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同时公司
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可有效控制相关风险,不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
联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财务公司实施全面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
估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风险评估充分、完备,
《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将该《风险评
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2021 年 9 月 3 日,本人对公司七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改选董事长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吴光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独立意见
    由于年龄原因,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吴光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
职务。公司所公告的吴光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原因与实际情况
相符合。公司业已形成健全的制度管理体系,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运作
规范;公司七届十一次董事会选举李立新先生为董事长,且吴光美先生
在辞去董事长职务前已与李立新先生完成工作交接。因此,吴光美先生
辞去董事长职务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会产生影响。
    2.关于李立新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由于工作调整,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李立新先生将不担任公司总
经理职务。公司所公告的李立新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的原因与实际情况
相符合。公司业已形成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公司治理和内部
管理运作规范;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聘任郭贵和先生为副总经理(主持经
理层工作),李立新先生在辞去总经理职务前已完成工作交接。因此,
李立新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产生影响。
    3.关于选聘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董事会选举李立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推选
郭贵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聘任郭贵和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主持经理层工作)。上述二名高层管理人员具备相


                                 10
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能力,其任职将
有利于公司保持可持续稳定的发展。上述二名高层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列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上述二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提名和选聘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业
已形成健全的制度管理体系,且李立新先生与郭贵和先生已完成工作交
接。因此,李立新先生因调任公司董事长而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对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产生影响。
    (九)2021 年 9 月 29 日,本人对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关
于聘任总经理、与关联方联合投资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同意董事会聘任郭贵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郭贵和先生在此前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主持经理层工作),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条
件和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能力,其担任总经理职务将有利于公司保持
可持续稳定的发展。郭贵和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列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郭贵和先生的提名和选聘程序规范,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与关联方联合投资开发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
并签署项目中试装置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中化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弹性聚乙烯
放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旨在获取该项放大技术,加大公司工程技术储
备。公司签署中试装置总承包合同,可形成该项技术应用的首套工程业
绩。同时在该项技术工业化转化时,捆绑公司承担工程设计或 EPC 总承
包,有利于公司开拓弹性聚乙烯项目的工程市场。技术开发(合作)合
同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同时该项技术开发及后续工业化转化等业

                                 11
务分工明确,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将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3.关于与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化学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签订《债务承担协议》(闭口)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黔希化工实际控制
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处理相关工程款问题,在集团公司层
面统一协调,有利于全面解决工程款拖欠,并有效维护业务合作关系。
根据整体安排,中化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新债务人,承担黔希化工
所欠公司的剩余工程款,有利于公司回收工程款。《债务承担协议》(闭
口)具体规定各方权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
案将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十)2021 年 9 月 3 日,本人对公司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修改章程、调整外部董事津贴、与关联方联
合投资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回购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1)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价格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
容在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之内,
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调整。
    (2)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关于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2 人因发生死
亡、离职等异动情形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该 2 名激励对象所涉
的 12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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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 12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予以审议。
    3.关于调整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独立意见
    外部董事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
及利益相关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次公司调整外部董事津
贴标准,系根据外部董事工作负荷、治理责任以及公司业务规模、业绩
水平,并参考所在省市及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津贴标准而确定,
切实体现了责权利一致性原则,新的津贴标准公平合理。关于调整外部
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审批程序合
法合规。
    4.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等联合投资建设中泰崇左产业园新材料标准
厂房一期及排污配套基础设施 PPP 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
公司、广西崇左市城市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投资建设该 PPP
项目并设立 PPP 项目公司,旨在拓展本公司在基础设施、环境治理领域
的工程和运营业绩,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促进公司跨领域发展。
本次联合投资建设该 PPP 项目,可能因本公司承担该 PPP 项目的部分工
程业务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不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在该 PPP 项
目公司总股本中占比较低,不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关联投
资的管理风险。本次关联投资事项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一致
同意将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回
避,审议程序合规。综上所述,本公司投资建设该 PPP 项目并设立项目
公司有利于本公司拓展基础设施、环境治理业务,不会影响本公司业务
的独立性,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与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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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
    1.关注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在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会议,独立进行判断,关注公司重
大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现场调研东至东华水务公司,了解其战略执行、生产经营、二
期建设等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应对措施。本人利用地利
优势,通过参加会议、现场交流、电话或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与公司
保持广泛沟通,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思想、对外投资以及风险
防控等问题,重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
    2.出席年报网上说明会。
    根据公司工作安排,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举行的 2020 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
流。
    3.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审议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薪酬考核及发放、津贴调整等事项。同时,本人作
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提名等事项,重点关注
相关人员任职的合规性。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充分发挥多年从事
企业管理教学经验以及在其他公司任职的相关经历,为公司“十四五”
规划修订尤其是团队建设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
    4.自身学习情况
    本人坚定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坚持学习监管政策尤
其是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文件,力求提高勤勉意识和履责能
力。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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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黄攸立
    邮箱:ylhuang@ustc.edu.cn


    2022 年是公司落实“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本人将本着对全体
股东负责和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态度,切实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要求,积极发挥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充分行使权利和规
范履行职责,力求促进规范运作和提高决策水平,有效维护中小股东及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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