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4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
和客观严谨的判断,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
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
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
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
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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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化三院”)为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 58.14%
股份,为公司关联方;战略投资者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陕煤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构成公司关联方。因此上述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
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与之有关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
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与化三院、陕煤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化三院、陕煤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基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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