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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5-24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和
客观严谨的判断,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
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
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同意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
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和战略投资者陕西煤业化工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共 2 名特定对象。化三院为
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 58.14%股份,为公司关联方。战略
投资者陕煤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构成
公司关联方。因此上述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拟与化三院、陕煤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1-
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系基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并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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