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指定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指定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董事会指定李立新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意董事会 指定郭贵和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以上代行职责期限原则上不超 过 3 个月。 2.公司应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并做好工作交接。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