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7-0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和
客观严谨的判断,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
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
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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