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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银行: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1-21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8-062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可转债代码:128024                             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8〕1469 号文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非公开发行了 1 亿股优先股,每股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100 亿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的募集资金余额 998,850 万元已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汇入公司设立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 60466992_B02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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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签订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约定的主

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账号:12010122000814632

    截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该专户余额为 9,988,500,000 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发

行”或“本次发行”)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公司与中信证券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

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公司管理其专户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内部规定。

    四、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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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履行如下监管义务:

    1、中信证券应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中信证券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督导责任。

    3、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中

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姜颖、刘东红可以随时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该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公司的义务: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次优先股发行之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公司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中信

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时,公

司应在最后一期专户对账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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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时,公司应

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取清单。

    六、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的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按

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的情况,以及

其他中信证券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中信证券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八、本协议自公司和中信证券各自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共同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双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双方应提交位于北

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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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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