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3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
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该预案充分考虑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8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8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严格执行2018年度关联授信控制的目标和要求,根据证监
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审批关联交易授信业务,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
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关联交易定价遵循
市场价格,坚持商业原则,未优于其他客户,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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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要求。
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四、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现就公司聘请 2019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
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
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聘用安永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
制的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
状况进行审计。同意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按照国
内会计准则编制的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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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
全。经审阅,我们认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对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及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理解,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报告期内,公司重视
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是有效的。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的精
神,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公司
的对外担保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
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担保业务余额为 4,242,384 万元人民币。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
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
险得到有效控制。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认真执行证监发
〔2003〕56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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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八、关于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核
查,认为:
公司2018年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
考核制度执行,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傅建华、傅继军、贲圣林
张冀湘、耿 虹、胡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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