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就公司 提前赎回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宁行转债”、债券代码 “128024.SZ”)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提前赎回,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 年 12 月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有关规定,同时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宁行转债”。 独立董事:傅建华、傅继军、贲圣林 张冀湘、耿 虹、胡平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