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3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
为:
公司严格执行2019年上半年关联授信控制的目标和要求,根据
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审批关联交易授信业务,关联交易实施情
况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关联交易定价
遵循市场价格,坚持商业原则,未优于其他客户,符合公司关联交
易的控制要求。
二、对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及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理解,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报告期内,公司重
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是有效的。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1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的精
神,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公司
的对外担保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
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
司担保业务余额为 4,306,078 万元人民币。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
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
得到有效控制。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认真执行证监发〔2003〕
56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聘任庄灵君先生为公司副行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被聘任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我们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职
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被聘任人有《公司法》
第 14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
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独立董事:傅建华、傅继军、贲圣林
张冀湘、耿 虹、胡平西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