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0-02-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聘任罗孟波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聘任付文生、王勇杰、冯培炯、马宇晖、庄灵君为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副行长;聘任庄灵君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聘任俞罡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审阅上述
被聘任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职业、学历、职
称、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被聘任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
的情形。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二、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胡平西、傅建华、傅继军
贲圣林、张冀湘、耿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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