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关于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配股预案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
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
理本次配股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聘任章宁宁女士为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及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鉴于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体(含一致行动
人)整体授信需求增加,拟对部分关联方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进行调整。调整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司正常开展业
务中所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实施办法》,对该等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
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在此基础上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
公司拟调整的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
程序合规。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配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配
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配股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配股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
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3、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
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提高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有利于公司
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本次配股发行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审议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配股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配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本次配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
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
相关规定,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
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章宁宁女士为公司副行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被聘任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我们充分了解被聘任人
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被聘任人有《公司
法》第 14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胡平西、贝多广、李 浩
洪佩丽、王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