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 务状况进行审计。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胡平西、贝多广、李浩 洪佩丽、王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