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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终结的公告2021-06-19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21-033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诉讼事项终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 26 号《民事判决书》,就本公

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宁波分行”)因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诉本公司合同纠纷案,有关诉讼基本情况

及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13 日、2019 年 10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公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5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 48 号《民事判决书》

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和财产保全费用由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负担。民生银行宁波分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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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终审判决情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2020)最高法民

终 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主要如下:

    1、驳回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的诉

讼请求。至此,本次公告的诉讼已经终审结案,本公司没有损失,

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本公司将继续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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