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
为:
公司严格执行2021年上半年关联授信控制的目标和要求,根据
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审批关联交易授信业务,关联交易实施情
况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关联交易定价
遵循市场价格,坚持商业原则,未优于其他客户,符合公司关联交
易的控制要求。
二、对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及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理解,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报告期内,公司重
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是有效的。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
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的精神,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和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
司担保业务余额为 412.64 亿元人民币。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
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
到有效控制。报告期内,公司认真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
的相关规定,没有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胡平西、贝多广、李 浩
洪佩丽、王维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