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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1-12-0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002142)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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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1

二、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 2

三、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 3

四、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资本规划(2022 年-2024 年) .............. 4

五、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 5

六、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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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2022 年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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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为补充公司二级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增强营运实力,提高

抗风险能力,支持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拟发行二级资本

债券,有关事项如下:

     一、发行方案

    (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25 亿元。

    (二)工具类型:二级资本债券,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的资本。

    (三)发行市场:境内债券市场。

    (四)债券期限:不少于 5 年。

    (五)发行利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或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行二级资本。

    (七)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授权事项

    为稳妥推进二级资本债券的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上述发行方案以及相关监管机

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决定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以及

办理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所有相关事宜。上述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

批准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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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为适应未来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公司拟发行金融

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方案

    (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

    (二)发行市场:境内债券市场。

    (三)债券期限:不超过 10 年。

    (四)发行利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或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五) 募集资金用途:用于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经营管理层

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资产负债配置需要等因素决定的其

他用途。

    (六)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授权事项

    为稳妥推进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上述发行方案以及相关监管机构

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决定金融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以及办理发

行金融债券的所有相关事宜。上述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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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资本规划(2022 年
                       -2024 年)

    为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率维持在较好水平,持续符合《商业银行

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的监管要求,合理利用资本市场的

多种工具实现资本的有效补充,夯实公司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所必需

的资本基础,公司结合自身的业务经营情况制定了 2022 年-2024

年中长期资本规划。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长期资本规划(2022 年-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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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

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

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请参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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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完

善党建相关内容;二是细化股东义务,明确关于主要股东承诺的相

关要求;三是规范公司治理运作机制。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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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明细
序号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十二条 本行公司治理坚持党的领导核心、 第二章 党组织
       政治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    第十五条 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宁波银行股
       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委在把方向、谋战略、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抓改革、促发展、控风险等方面的作用,贯    开展党的活动。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
       彻落实党中央所制定的一系列经济金融大政    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
       方针。                                    人担任。
                                                 本行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十六条 本行公司治理坚持党的领导核心、
                                                 政治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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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起来。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的领导作用,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
                                                 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承担从严
                                                 管党治党责任。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
                                                 本形式,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党委对提交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审议决定的重大议题提出意见和
                                                 建议,指导协助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统揽本
                                                 行改革、发展的大局。
                                                 第十八条 本行为党组织开展正常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本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十二条 本行各类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    监管规定,并承担如下义务:
       章程,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    (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行,
       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
       东还应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披露关联    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参股其他    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在必要
 2     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时    时向本行补充资本的长期承诺,作为本行资
       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同一股东及其关联    本规划的一部分,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
       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    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
       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   (二)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
       量不得超过 1 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   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
       外;                                      行股份;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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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金,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
       持有本行股权,本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   (三)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
       行股份;                                 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
       (三)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
       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法律法规等另有   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
       规定的除外;                             信息;
       (四)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 (四)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     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
       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   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
       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   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   (五)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   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
       益;                                     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   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   行;
       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
       (五)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   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
       法经营;                                 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六)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   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   (七)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   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
       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   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
       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   利益;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
       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   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
       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的除外;
       主要股东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   (八)本行股东应当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
       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   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股东及其控股股东、
       部分;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
       (七)本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   关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款的股东应当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   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
       借款应立即提前偿还。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   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
       难的判定标准,适用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   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
       支付风险的有关规定;                     理;
       (八)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
       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本行应当依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
       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限制或禁止其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   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
       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   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   (九)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
       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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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处置;本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
       担的其他义务。                             款的股东应当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优先     借款应立即提前偿还。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
       股股东的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难的判定标准,适用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
                                                  支付风险的有关规定;
                                                  (十)本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如实出具股东承诺,切实履行
                                                  承诺,积极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
                                                  展股东承诺评估;
                                                  (十一)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
                                                  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及违反承诺
                                                  的主要股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限制或禁止其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
                                                  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
                                                  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
                                                  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
                                                  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优先
                                                  股股东的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      第四十八条 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
       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     当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
       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股东在本     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其他股
       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本行有权将其应     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本行可以结合实际情
 3     获得的股息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     况,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股东在本行的
       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应优先用于偿     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本行有权将其应获得
       还其在本行的借款。                         的股息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在本
                                                  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
                                                  在本行的借款。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本行债券、次级债券或次级债务; (二)发行本行债券;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行单笔金额在 15 亿元(不含)以上   (五)罢免独立董事;
 4
       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资     (六)本行单笔金额在 15 亿元(不含)以上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审议     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资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审议
       (六)股权激励计划;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七)回购本行股票;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八)回购本行股票;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9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
       ……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 1 名独立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 1 名独
       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     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
 5     事又提名外部监事;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     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
       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本行独立董事的选聘应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本行独立董事的选聘应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或者
       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     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重大关联交易;
       (三)利润分配方案;                       (二)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的聘任和解聘;
       (五)本行发行优先股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6     的影响;                                   (四)利润分配方案;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     (五)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
       股东权益的事项。                           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本行发行优先股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
                                                  的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
                                                  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第一百三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董事长、行长、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东、董事长、行长、2 名以上独立董事、1/3
 7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行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本行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严
       行严格管理。凡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     格管理。凡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均属于关联交易:         义务的下列事项均属于关联交易:
 8     (一)授信;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他关联事项。                               关联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      第二百〇二条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
       职责是:                                   责是:
 9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
       并实施相关检查;                           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10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二)负责监督本行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
       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
       战略;                                    告;
       (三)负责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    (三)拟定和组织对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
       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    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执行
       估报告;                                  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的方案和活动;
       (四)负责对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策、    (四)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等    任审计的方案;
       进行监督检查;                            (五)拟定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工作计划和
       (五)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工作总结、监事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
                                                 订;
                                                 (六)对外部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本行
                                                 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外部审计机构的
                                                 聘请、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等
                                                 进行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参与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参与监督本行内控合规的工作;
                                                 (八)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二百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百〇三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    责是:
       建议;                                    (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
       (二)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    建议;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    (二)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
       监事会提出建议;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
       (三)负责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监事会提出建议;
       (四)负责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        (四)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
 10    (五)负责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以及    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的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    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
       行监督;                                  (五)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拟订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七)负责拟定或修订与监事会相关的制度、
                                                 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
                                                 (八)负责拟定监事选举、更换、罢免等的
                                                 方案;
                                                 (九)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二百〇一条 监事会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百〇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4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管部    次。
       门可以要求本行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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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应当在接到提议或监管部门要求后 10 日    门可以要求本行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
       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长应当在接到提议或监管部门要求后 10 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1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序号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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