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1-12-0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002142)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目录
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1
二、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 2
三、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 3
四、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资本规划(2022 年-2024 年) .............. 4
五、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 5
六、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6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2022 年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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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为补充公司二级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增强营运实力,提高
抗风险能力,支持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拟发行二级资本
债券,有关事项如下:
一、发行方案
(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25 亿元。
(二)工具类型:二级资本债券,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的资本。
(三)发行市场:境内债券市场。
(四)债券期限:不少于 5 年。
(五)发行利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或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行二级资本。
(七)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授权事项
为稳妥推进二级资本债券的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上述发行方案以及相关监管机
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决定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以及
办理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所有相关事宜。上述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
批准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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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为适应未来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公司拟发行金融
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方案
(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
(二)发行市场:境内债券市场。
(三)债券期限:不超过 10 年。
(四)发行利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或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五) 募集资金用途:用于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经营管理层
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资产负债配置需要等因素决定的其
他用途。
(六)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授权事项
为稳妥推进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上述发行方案以及相关监管机构
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决定金融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以及办理发
行金融债券的所有相关事宜。上述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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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资本规划(2022 年
-2024 年)
为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率维持在较好水平,持续符合《商业银行
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的监管要求,合理利用资本市场的
多种工具实现资本的有效补充,夯实公司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所必需
的资本基础,公司结合自身的业务经营情况制定了 2022 年-2024
年中长期资本规划。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长期资本规划(2022 年-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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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
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
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请参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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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完
善党建相关内容;二是细化股东义务,明确关于主要股东承诺的相
关要求;三是规范公司治理运作机制。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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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明细
序号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十二条 本行公司治理坚持党的领导核心、 第二章 党组织
政治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 第十五条 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宁波银行股
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委在把方向、谋战略、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抓改革、促发展、控风险等方面的作用,贯 开展党的活动。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
彻落实党中央所制定的一系列经济金融大政 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
方针。 人担任。
本行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十六条 本行公司治理坚持党的领导核心、
政治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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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起来。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的领导作用,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
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承担从严
管党治党责任。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
本形式,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党委对提交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审议决定的重大议题提出意见和
建议,指导协助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统揽本
行改革、发展的大局。
第十八条 本行为党组织开展正常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本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十二条 本行各类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 监管规定,并承担如下义务:
章程,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 (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行,
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
东还应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披露关联 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参股其他 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在必要
2 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时 时向本行补充资本的长期承诺,作为本行资
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同一股东及其关联 本规划的一部分,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
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 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
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 (二)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
量不得超过 1 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 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
外; 行股份;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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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金,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
持有本行股权,本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 (三)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
行股份; 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
(三)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
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法律法规等另有 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
规定的除外; 信息;
(四)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 (四)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 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
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 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
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 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 (五)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 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
益; 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 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 行;
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
(五)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 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
法经营; 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六)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 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 (七)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 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
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 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
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 利益;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
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 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
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的除外;
主要股东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 (八)本行股东应当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
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 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股东及其控股股东、
部分;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
(七)本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 关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款的股东应当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 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
借款应立即提前偿还。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 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
难的判定标准,适用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 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
支付风险的有关规定; 理;
(八)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
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本行应当依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
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限制或禁止其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 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
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 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 (九)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
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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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处置;本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
担的其他义务。 款的股东应当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优先 借款应立即提前偿还。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
股股东的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难的判定标准,适用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
支付风险的有关规定;
(十)本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如实出具股东承诺,切实履行
承诺,积极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
展股东承诺评估;
(十一)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
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及违反承诺
的主要股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限制或禁止其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
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
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
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
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优先
股股东的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 第四十八条 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
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 当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
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股东在本 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其他股
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本行有权将其应 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本行可以结合实际情
3 获得的股息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 况,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股东在本行的
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应优先用于偿 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本行有权将其应获得
还其在本行的借款。 的股息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在本
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
在本行的借款。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本行债券、次级债券或次级债务; (二)发行本行债券;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行单笔金额在 15 亿元(不含)以上 (五)罢免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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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资 (六)本行单笔金额在 15 亿元(不含)以上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审议 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资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审议
(六)股权激励计划;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七)回购本行股票;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八)回购本行股票;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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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
……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 1 名独立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 1 名独
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 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
5 事又提名外部监事;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 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
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本行独立董事的选聘应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本行独立董事的选聘应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或者
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 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重大关联交易;
(三)利润分配方案; (二)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的聘任和解聘;
(五)本行发行优先股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6 的影响; (四)利润分配方案;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 (五)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
股东权益的事项。 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本行发行优先股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
的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
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第一百三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董事长、行长、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东、董事长、行长、2 名以上独立董事、1/3
7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行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本行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严
行严格管理。凡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 格管理。凡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均属于关联交易: 义务的下列事项均属于关联交易:
8 (一)授信;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他关联事项。 关联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 第二百〇二条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
职责是: 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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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拟定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
并实施相关检查; 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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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二)负责监督本行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
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
战略; 告;
(三)负责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 (三)拟定和组织对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
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 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执行
估报告; 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的方案和活动;
(四)负责对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策、 (四)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等 任审计的方案;
进行监督检查; (五)拟定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工作计划和
(五)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工作总结、监事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
订;
(六)对外部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本行
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外部审计机构的
聘请、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等
进行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参与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参与监督本行内控合规的工作;
(八)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二百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百〇三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 责是:
建议; (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
(二)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 建议;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 (二)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
监事会提出建议;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
(三)负责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监事会提出建议;
(四)负责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 (四)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
10 (五)负责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以及 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的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 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
行监督; (五)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拟订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七)负责拟定或修订与监事会相关的制度、
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
(八)负责拟定监事选举、更换、罢免等的
方案;
(九)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二百〇一条 监事会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百〇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4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管部 次。
门可以要求本行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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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应当在接到提议或监管部门要求后 10 日 门可以要求本行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
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长应当在接到提议或监管部门要求后 10 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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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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