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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2-07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21-064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 01、宁行优 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

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8 号)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

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发行工作(以下简称“配股”),本次配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 11,893,622,884.82 元,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余额

11,888,632,195.31 元已由联席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出具了安 永华明(2021)验 字第

60466992_B01 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募

集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1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

证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监管协议》”)。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 开 户 行 为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为

12010122001098052。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10122001098052 , 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11,888,632,195.31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配股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公司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联席保荐机

构。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

让。公司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
                                      2
金。

    二、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

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应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调查和查询。联席保荐机构每半年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闫明

庆、田文明及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樊友彪、邱丽可以

随时到公司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公司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公司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公司按月(每月15日之前)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联席保荐机

构。公司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应及时以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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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联席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八、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

席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

同时向公司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监管协议》的效力,《监管协议》约定的公司对联席保荐机构保

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联席

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

专户情形的,联席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监管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监管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监管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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