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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银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2-04-0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1年12月31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11000243202228500326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内部控制报
            报告名称:
                          告

            报告文号: 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0466992_B01 号

被审(验)单位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业务类型: 专项审计

            报告日期: 2022 年 04 月 06 日

            报备日期: 2022 年 03 月 25 日

                          严盛炜(310000832307),
            签字人员:
                          陈丽菁(310000850029)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
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0466992_B01 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
计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
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
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
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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