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0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
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甬
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担任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的保荐机
构,并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 2021 年
4 月起,中信建投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
中信建投证券、甬兴证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共同承接。甬兴证券指
派樊友彪先生、邱丽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目前,宁波银行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
甬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
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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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中信建投证券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九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保荐代表人:郭瑛英、闫明庆
6、项目联系人:胡鹏程
7、联系电话:010-65608406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它情况:宁波银行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市,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郭瑛英女士、闫明庆先生,持续督导期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由于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的需要,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和甬兴
证券作为此次配股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甬兴证券共同承接。中信建投证券指派郭
瑛英女士、闫明庆先生继续担任公司非公开项目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二)甬兴证券
1、保荐机构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3、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10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抱
5、保荐代表人:樊友彪、邱丽
6、项目联系人:胡迪凯
7、联系电话:0574-89265162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它情况:宁波银行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市,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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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郭瑛英女士、闫明庆先生,持续督导期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由于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的需要,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和甬兴
证券作为此次配股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甬兴证券共同承接。甬兴证券指派樊友彪
先生、邱丽女士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2142
3、注册资本:6,603,590,792 元
4、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5、主要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6、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7、实际控制人:无
8、联系人:俞罡
9、联系电话:0574-87050028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期首日:2020 年 4 月 2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披露,2021 年度报
告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宁波银行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宁波银行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
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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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与甬兴证券于 2021 年 4 月承接宁波银行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后,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宁波银行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宁波银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督导宁波银行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宁波银行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
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
导宁波银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或不定
期对宁波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宁波银行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宁波银行在独
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
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 明
宁波银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为
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代表人为郭瑛英女士、闫明庆先生;
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要,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甬兴证券担任本次配股的
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
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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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此,中信建投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甬兴证券共同承
接。中信建投证券指派郭瑛英女士、闫明庆先生继续担
任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甬
兴证券指派樊友彪先生、邱丽女士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
项目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无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
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
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宁波银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
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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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瑛英 闫明庆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郭瑛英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樊友彪 邱 丽
保荐机构董事长:
李 抱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