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9-14
地址:中国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 299 弄 37 号研发园 C 区 15 幢 4 楼
ADD:4F No37 Lane 299 Guanghua Road National Hi-tech Zone ,Ningbo,China.
邮编:315048 Postal Code:315048
传真:+(86)574-2783-6060 Fax:+(86)574-2783-6060
电话:+(86)574-2783-6016 Tel:+(86)574-2783-6016
网址:www.nbbnlaw.com Web:www.nbbnlaw.com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商业银行公司治
理指引》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何卓君、
刘昕怡(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
告载明公司拟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泛太平洋大
酒店(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 99 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泛太平洋大酒店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16 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 3,927,806,2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4799%。其
中,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所持股
份股数 3,261,252,491 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49.3860%;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311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 666,553,789 股,占公司全
部股份的 10.0938%。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审议《关于授权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
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授权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同意 3,706,036,6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3539%;反对 221,030,011 股;弃权 739,589 股。
经查验: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
的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