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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银行: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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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商业银行公司治

理指引》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何卓君、

刘昕怡(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

告载明公司拟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泛太平洋大

酒店(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 99 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泛太平洋大酒店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16 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 3,927,806,2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4799%。其

中,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所持股

份股数 3,261,252,491 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49.3860%;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311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 666,553,789 股,占公司全

部股份的 10.0938%。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审议《关于授权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

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授权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同意 3,706,036,6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3539%;反对 221,030,011 股;弃权 739,589 股。
    经查验: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

的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