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纬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2020-08-08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
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市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
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
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
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如需在年报审计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
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
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
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年报公开披露前,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