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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4-28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4 月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1 年度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2021 年度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
授予 2021 年度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本次预留授予”)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度激励计划草案》”)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复印件。本法
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取得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一切足以影响本
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预
留授予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数据或结论的引用,不应视为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
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签字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一、   2021 年度激励计划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2021 年度激励计划和本次预留授予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一)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632.1 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 572.1 万股,预留 6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
   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北
   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
   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个别激励对象
   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同意首次授予 79 名激励对象 560.1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 2.10 元/股,并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完成
   授予登记,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1 年 7 月 9 日。
(四)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

                                    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5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4,000 股,回购价
   格为 2.10 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7.7 万
   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4 人。
(五)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授予 22 名激励对象 47.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66 元/
   股。该议案也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已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度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


二、   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2021 年度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预留授予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
件: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会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
就,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度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    本次预留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 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度激励计划的 12 个月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度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 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向 22 名激励对
象授予 47.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66 元。前述事项已获公司独立
董事同意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及《2021 年度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5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取得合法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均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汪冬                                      王述前




                                                      陈茜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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