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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纬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12)2022-12-31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

法》、《会计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

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

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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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

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

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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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按

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

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

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

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

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遗漏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

其他或有事项;

    4、出现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错误或遗漏。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

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出现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错误或遗漏。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

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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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

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的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

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

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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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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