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0-17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18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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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北斗星通”)委托,指派律师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出席了北斗星
通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
行有效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
对北斗星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
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北斗星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8 年 9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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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日,北斗星通董事会发布了本次
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和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丰
贤东路 7 号北斗星通大厦第五会议室按时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建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截至 2018 年 10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北斗星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性进行验
证,核查了个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件;核查了股东委托代理人
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姓名及所持的表决权股份数。经核查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享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68,347,900 股,
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 32.801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58,781,306 股,占北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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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股份总数的 11.4530%。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
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现
场投票部分由当场推选的 2 名股东代表、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交易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
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129,20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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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内容所作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北斗星通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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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丹
经办律师:
江迎春
周日利
201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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