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三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8层 电话:(8610)85328000 传真:(8610)65323768 邮编: 100020 网址: http://www.longanlaw.com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北斗星通”)委托,指派律师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对北斗星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受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 所律师对北斗星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 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北斗星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2 月 2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1 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0 年 3 月 4 日刊登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 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出 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 系方式等事项。2019 年 11 月 9 日、2020 年 2 月 22 日,北斗星通董事会发布了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修订稿)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逐项审议) 2.0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05 《发行数量》 2.06 《限售期》 2.0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2.08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2.09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2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 的议案》 8.《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 9.《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 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 事宜(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9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丰贤 东路 7 号北斗星通大厦第一会议室按时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儒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截至 2020 年 3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北斗星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性进行验 证,核查了个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件,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所持的表决权股份数。经核查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62,986,993 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 33.267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60,840,106 股,占北斗 星通股份总数 12.4182%。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按疫 情防控工作要求,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 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现 场投票部分由当场推选的 2 名股东代表、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于 2020 年 3 月 9 日 上午 9:15 至 2020 年 3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于 2020 年 3 月 9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3%;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9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528%;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110%。 4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逐项审议) 2.0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3%;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9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528%;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110%。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3%;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9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528%;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110%。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3%;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5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9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528%;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110%。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3%;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9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528%;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110%。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3%;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9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528%;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110%。 6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6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3%;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9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528%;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110%。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3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24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39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8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3%。 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3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24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39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9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3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24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39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3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24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39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8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3%;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9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528%;弃权 33,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110%。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3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24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39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3%。 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3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24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39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62,9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267%;反对 129,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58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1,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2.1321%;反对 129,9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2281%;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39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3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24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397%。 10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8.《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3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24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39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9.《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3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24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39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 事宜(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97%;反对 190,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11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5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362%;反对 190,30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240%;弃权 3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639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内容所作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北斗星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丹 经办律师: 江迎春 方嘉毅 2020 年 3 月 9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