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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斗星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年6月)2020-06-23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0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以第三方身份为其他单位提供的

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下属子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

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

    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未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等法律文

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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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

系的申请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

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下述担保事项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

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条 公司向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

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下属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根据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

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

应予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 2/3 以上,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此次董事会不得继续审议该关联事项,须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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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前,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

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等;

    (四)与借款、担保有关的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

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背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

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

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定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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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

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

为其担保。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必要时,公司法务人员协助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对外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资料;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法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

性建议;

    (二)负责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协助处理对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协助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宜。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制度有关标准的担保,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董事长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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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

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

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

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

及时报告董事会。相关责任部门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担保能力、反担保措施具有可执行性。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股权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责任部门

应向董事会报告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

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的,应当拒绝承当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务

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与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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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参与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的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

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

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告范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其

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

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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