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7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材料进
行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核查:
1、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
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均为合并报表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详
见《2020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担保情况部分。公司不存在对控
股股东或者关联方进行担保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安排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集中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北斗星通
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规
定,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集中行权安排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许 芳
刘国华
卫 捷
2020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