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2021-03-26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
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工作负责,并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七)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八)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按照监管
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条前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十条和第十一的要求进行填写。公
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
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及时进行登记。内幕知情人档案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
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
证券交易所。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降职、解聘、终止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对于利用公司内幕信息,在敏感期内及 6 个月内短线买卖
公司股票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北京证监局、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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