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5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对会
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
长率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
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
作用,公司设立以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1-2023 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30%、50%,或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2023 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35%。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暨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暨财务负责人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张智超先生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任职资格,拥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历,其所具备的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
的工作。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智超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暨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的本次交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许 芳
刘国华
刘胜民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