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监事会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1-06-15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审核意见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1、监事会对《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利益共享及相应的约
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监事会对《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管理方法的制定有利
于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3、监事会对《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
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前
3 至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4、监事会对《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斗星通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拟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斗星通智联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监事会对《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斗星通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拟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斗星通智联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审核意见签字页)
声明人签名:
监事:王建茹
叶文达
李学宾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