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7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
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事宜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权益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53.5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二、关于董事候选人周崇远先生任职资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周崇远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之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
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提名、审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
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于《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和芯星通自然人所持股份的关联交易议
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许 芳
刘国华
刘胜民
2021 年 7 月 16 日